为了加强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纪检监察工作,严明招生工作纪律,维护自治区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参与招生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反腐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拜金主义和各种人情关系,不准在招生工作中以权谋私。
二、招生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所有招生工作人员都要坚守岗位,遵守工作时间,非本岗位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计算机房及其他工作场所干扰正常工作。
三、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伪造修改考试分数、考生志愿和其他档案材料。
四、招生工作人员和院校录取人员应谢绝考生、家长的宴请或参加有碍招生工作的活动;不准索贿受贿,接受考生、家长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向考生许愿。凡有亲属参加统考录取的招生工作人员要采取回避制度。
五、要建立科学严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外部监督的制约机制,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
六、招生工作人员要和录取院校招生人员密切配合,热情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高校的录取工作,不得指名要求录取考生。
七、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人员,必须服从自治区招生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不得擅自改变录取计划。在招生录取期间,录取人员不得随便同外界联系、会客。
八、招生工作人员中的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要严于律已,遵纪守法,在招生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九、对在招生工作中有章不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人和事,要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关于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以及党纪政纪法纪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