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工作人员和院校录取人员要认真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和《录取工作人员守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杜绝违纪舞弊现象发生。
(二)录取前,各招生院校要成立由校(院)长、纪检书记、招办主任等人员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校的录取工作。同时,各招生院校应加强对录取场所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做好登录口令的保密工作,确保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安全、通畅。
(三)各招生院校应按规定和要求配备相应的网上录取设备,以确保录取工作正常进行,同时应设有专人负责通讯联络,在录取工作尚未结束之前,必须有专人昼夜值班,以确保信息畅通。由于院校的原因,造成考生电子信息传递时间延误而形成的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
(四)参加录取的各成人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考生。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录取(或退档)每一名考生。招生院校对录取和退档要特别慎重,没有充足理由,院校不得退档。
(五)除教育部或经教育部同意在男女比例、语种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外,院校不得自行另立标准。如有特殊要求,以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为准。
(六)为确保录取工作的严肃性,招生院校在办理退档和录取手续时,应指派专人负责用户名和口令,并专门负责上载和下载。
(七)各录取院校要公布招生监督信访电话,设立考生接待站,切实做好考生的信访和来访接待工作,不得推诿扯皮。
(八)各招生院校应妥善保存有关录取信息(特别是已退档的考生信息),不得擅自公开,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院校负责。
(九)在录取工作中,录取院校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之间遇有不同意见,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团结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附:录取工作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