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通知》(鄂学位[2005]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授予对象
凡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取得我校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脱产、函授的本科毕业生和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者,均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纪,品行端正。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在学期间已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按期毕业,且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参加学校组织的本专业规定的三门学位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一次通过且成绩达到80分以上;参加湖北省学位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所学课程全部合格,三门学位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其中每门课程的成绩不得低于65分;非英语专业自考本科生须参加湖北省学位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学生在学期间每年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悔改;
2、未取得毕业资格;
3、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函授本科生在学期间有六门以上(含六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重修)及格者;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毕业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或补作)及格;
5、由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6、课程学习和学术水平未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要求;
7、往年没有授予学位的毕业生。
四、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程序
1、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凡打算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在毕业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
2、初审。各院(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统一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3、推荐。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照各专业本科教育教学计划,根据申请者在学习期间的思想表现、学习情况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名单和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各专业本科教学计划(考试计划)、学业成绩、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及学位申请表等。
4、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材料的资格进行复审,将复审合格者名单报送湖北省学位办公室。
5、审核。湖北省学位办公室负责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6、授予学位。对湖北省学位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后,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布的《华中农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