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南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我校成人函授、业余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必须持《湖南大学入学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或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或函授站请假延期入学,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并附工作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或虽经请假,超过所延期限仍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我校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有关部门查究处理。
第五条 每学年开学,学生均须按时到学校或函授站办理缴费手续。注册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时间,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分,60分(含)以上为及格。考查课程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制记分亦适用于课程设计、大作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跨学期授课的课程,如每学期均有考核,则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书面向学校或函授站请假(因病,须有医院证明),并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缓考。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旷考课程,学生只能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补考。经批准缓考者,可跟本年级第一次补考时参考,视同正常考试。
第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在考试中违纪者,将按照《湖南大学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网上学习、集中辅导、答疑。学生因病、因故不能参加集中辅导、答疑者,须事先向函授站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准许补考两次,第一次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第二次在毕业前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若已学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些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一)通过湖南省或外省成人本科学位英语统一测试,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含四级)以上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四级(含)以上考试合格证书或经认定成绩合格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本科的公共英语课。
(二)英语专业专科毕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现在读的非英语专业的本科的公共英语课。
(三)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证书或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本科的公共计算机应用基础课。
(四)计算机专业的专科毕业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本科的公共计算机应用基础课。
(五)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哲学、政治经济学、邓小平理论等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同的公共政治课。
(六)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已经学过且与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学时等相当的公共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
学生申请免修本科的专业基础课,其原课程考试成绩须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须出具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国民高等教育单位学籍部门的证明。
(七)持有湖南大学核发的学历教育课程考试成绩单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与教学计划规定的同层次的相同课程,并且在毕业生成绩表上记原始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的门数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使用虚假、伪造的证书、成绩证明(成绩单)办理课程免修者,一经查出,取消免修资格,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已批准免修的课程(第十一条第7款除外),在毕业生成绩表的成绩栏内一般记“免修”字样。
第十五条 申请课程免修,需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向所在函授站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应毕业证书和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原件、复印件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与转站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在录取专业坚持学习。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实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
(二)学校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文科转入理科、非外语类转入外语类;
(二)专升本学生不得转入入学考试加试科目不同的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需向所在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所在函授站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一条 新生转专业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七周内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一)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而本校无相应专业;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已在校学习二年(含二年)及以上者;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学习,需本人申请,原学校同意,并交省级教育部门录取名单复印件两份,待湖南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正式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转入我校学生,已学课程依照有关规定申办课程免修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调动工作,任职地区设有我校函授站,并有相同专业者,可以转站。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层次的学制按教育部的最低规定年限,最长学习期限不超过学制二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在两个月以上者;
(二)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其所在函授站写出报告(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函授站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附学生本人申请、医院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如遇寒暑假,则提前到寒暑假之前一个月)按规定向函授站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一个学期内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二)经补考各学年累计四门课(含)不及格者;
(三) 无故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者;
(四)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和其它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者;
(六)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向所在函授站写报告,由函授站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三十四条 对于拟退学学生,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做出退学处理决定,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在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办法送达。
第三十五条 受到退学处理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离校。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退学和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湖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湖南大学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均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一门(含)以上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践)三门(含)以下课程不及格,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和结业成绩表。结业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年限以换发毕业证的时间为准。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第四十三条 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不包括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修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其证书与成绩表(证明)等填写的姓名须与录取新生登记表上的姓名完全一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后入学的年级开始试行。本规定如与以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湖南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