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同)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范围,包括经教育部或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夜大学、业余教育和成人脱产班,以及通过由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或考试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各门课程平均分在75分以上,自学考试学生各门课程平均分在70分以上,计算平均分的课程不含免修免考课程),通过我校组织的本科主干课程考试和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学位外语统考,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科生在读期间发生考试作弊、代考,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伪造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办法和程序。
1、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工作细则,组织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好初审、考试或考核工作,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2、学校学位办公室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名单汇总,提交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华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获学士学位名单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在办理本科毕业手续的同时申请学位,自学考试本科生则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学位。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或申请后未通过审核者,一律不予补授。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士学位申请者或有关院系在申请、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并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工作细则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2007级学生以及2009年下半年申请学士学位的自学考试学生开始实施。本工作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