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
我校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系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审查和评定工作。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一)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即可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规定学制期满时,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
3、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能胜任专门技术工作或学科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4、参加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课程考核有作弊行为者;
2、在校期间受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程序
1、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向所在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原件和复印件。
2、各系根据学生申请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系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3、各系将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送成人教育学院,由成人教育学院进行复核,并统一将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议成人教育学院提交的名单,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5、校学位工作办公室根据决议,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附则
1、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函授、夜大)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毕业时因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而未获得学位者,一律不补授学位。
3、本办法自2002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其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