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接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对象包括:
(一)我校函授、夜大学和成人脱产班的本科毕业生;
(二)北京地区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我校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三)委托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二)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的学习要求,能够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三)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只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在校期间,参加教育主管部门或我校组织的外语水平统一测试,成绩表明其确已具备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二)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的纪律处分;
(三)课程补考门次累计达到所修课程20%及以上;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优良。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我校符合申报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所在函授站、夜大学和成人脱产班教学管理部门等将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按要求报继续教育学院;
(二)委托我校授予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将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
(三)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北京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将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送校自学考试办公室;
(四)继续教育学院和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并送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五)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三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学位申请者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某种办学形式完成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的情况,以及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经审核有疑义者,专家组应对其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要考虑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其重点是了解学位申请者掌握外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情况,以及完成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情况;
(六)同行专家组对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的建议进行认真复核同意后,提出拟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七)继续教育学院和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将拟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及申请人的中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 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学习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为校学位委员会做 出决定的日期。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报和授予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申请人或责任人作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中央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