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授予对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志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事业服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者。
2、在校期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和专业课,能够掌握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校学习期满,经审核准予毕业,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不含外语),准许有1门课程补考,补考成绩按60分记录,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以上。
如果不及格者课程门数超过1门,可以重修,重修分数按照正常考试分数记录。
学生在籍期间对不及格的课程或自己不满意的课程分数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合格,达到要求者,可以如期申请学位;毕业后1年之内重修合格者,可以在第二年申请学位。
4、通过北京市英语三级考试。在籍期间最后1年通过三级考试,其他条件合格者,可在毕业后第二年申请学位;在毕业次年4月底前取得英语三级以上证书,其他条件合格者,也可在毕业后第二年申请学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行为者;
2、在校期间有无故旷考或拒考行为者;
3、在校期间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授予程序
1、学生本人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2、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3、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4、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