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我院函授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函授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的条件,可向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函授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的学习,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在学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课以及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其它毕业实践环节、下同)的成绩优良;
(三)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英语学位课程”考试。
第四条 函授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或工作单位行政处分者;
(二)在学期间,有过考试、作弊行为者;
(三)在学期间,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未达到优良以上者;毕业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者;
第五条 授予函授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继续教育学院于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及政治表现等。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评审;
(三)组织评审合格的学位申请者参加“英语学位课程”考试,并将考试合格的申请者名单送北京市教委审批;
(四)对评审合格的函授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函授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缴纳一定的考务、评审费用。
第七条 对毕业当年不符合授予条件,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函授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进行补授。
第八条 授予函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由学院学位办公室统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