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按国家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由继续教育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成人本科毕业生及学位授予资格逐一审核,提出学位授予意见,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综合素质和水平、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要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3、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达到合格。
4、毕业前参加北京物资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达到北京物资学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成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因未能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因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而未能毕业。
2、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第六条 有本工作细则第五条第1、3项所列情况者,如符合下列要求可在结业后两年内向学院重新申请学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1、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结业学生,以重修的方式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
2、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合格。
3、参加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不合格,通过自学并返校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对重新申请学位的审核在每年6月份与学校正常毕业生学位审核一同进行。补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按补发证书日期填写。逾期未申请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部门)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本科各专业学生,自2010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实施。原《北京物资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细则内容由北京物资学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教学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