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上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切实保证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通过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的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学位的原则,授予学士学位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纪和校规校纪;
2、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含政治理论课和外语课)、基础课和专业课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下同)的成绩达到优良;
3、参加由市教委统一组织或市教委予以认可的相应级别要求的外国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参加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五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与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一样,统一由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可以是教务处、科研处,也可以是校学位办公室。如果是教务处,校学位办公室有责任与教务处一起,共同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把好授予学位质量关。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成人教育学院或成教部等成人高教管理部门不能作为学校授予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管理部门,也不能变相代替教务处或学位办公室来行使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
第六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成人高教管理部门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在应届成人本科科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本校或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职能部门(学校教务处或校学位办公室)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完成情况、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及成人高教管理部门的毕业鉴定和学生所在单位的鉴定材料等;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经市学位办同意后,负责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推荐;
3、各学位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合格的学位申请者参加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在内的“主干课程”考试,主干课程考试进行之前,考试试卷需经市学位办审核同意方可举行考试;
4、有关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相同专业的专家(从事普通本科教学的教师)组,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专家组审核结果,以及学位申请者“主干课程”考试的成绩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该校授予学士学位;
5、各学位授予单位将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报市学位办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将受理其申请的结果通知推荐单位或学位申请者。
第七条 普通高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关授予学位工作的政策、规定,具体落实本实施细则,并结合高校实际情况拟定出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报经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施行;
2、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校内外成人高教管理部门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
3、组织初审合格的学位申请者参加规定的“主干课程”考试;
4、责成学校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
5、按期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建议名单;
6、及时向市学位办报送学位授予工作的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
7、研究解决校内外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八条 成人高教管理部门(含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高教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下同)在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者名单,同时负责提供审查学位申请者必须具备的档案材料,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教学计划、考试成绩、教学实验完成情况、毕业论文成绩和有关推荐材料以及所在单位的鉴定材料。
第九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集中向市学位办预订,学位证书由市学位办待学位授予单位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主干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本人鉴定、外语考试成绩、校或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后,经审核同意后核发。证书发放后各单位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第十条 学位申请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学位申请费,由成人高教管理部门统一交给受理申请的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其中一部分由高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用于组织“主干课程”考试、材料审核、评审会议和证书管理等项支出,另一部分交市学位办,用于每年一度的验收评估、专家评审、“主干课程”审核等。
第十一条 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十月受理各学位授予单位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审核工作,并组织有关专家管理人员定期对各学位授予单位成人本科生学位授予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者或推荐单位和授予单位中的有关部门在申请和审查过程中,凡未执行本实施细则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严肃处理,可酌情撤消其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学位授予单位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市学位委员会有权做出暂停该单位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地区部委属及市属普通高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及高教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等成人高教机构。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在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