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天津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津学位办(2002)24号文件《关于开展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的通知》和津纺教99第10号关于《天津纺织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意见》的有关政策及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成人脱产本科班和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
2、成人本科生在校期间各科考核平均成绩75分以上;高自考本科生各科考核平均成绩70分以上;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优良;
4、参加天津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学位中心)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或津学位中心规定的相应级别要求的外国语,考试成绩合格;
5、参加并通过由学校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课”考试。学位课包括一门专业基础课、二门专业课。
第三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成人脱产本科生考试成绩达三门次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夜大、函授专接本学生有二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留级生、试读生、结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3、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或受过公安部门行政拘留处分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报批程序和办法:
1、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报和组织管理工作由承办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
2、成人本科毕业生毕业时向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学位申请表》并交验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3、承办院依据学士学位申请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并向成教院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包括:学生的学位申请表、学生成绩单、英语水平考试证书、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和成绩等;
4、经成教院初步审核合格者须参加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
5、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各学院学位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对申报者经过评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报成教院,由成教院汇总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上报校学位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6、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校教务处上报市学位办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7、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每年四—七月进行一次,每年四—五月进行学位课程考试;
8、学位申请者须按市教委统一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学位申请和学位考试费。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从二00三年起三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