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参考全日制本科学位条件,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3、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负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受过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2、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大专起点升本科生补考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
3、“河北省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为不合格;
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低于中。
四、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在本人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提出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教务科;
(二)教务科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按专业提出初审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注明原因,上报成教学院汇总;
(三)成教学院将初审通过的授予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位的名单汇总,提交华北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审并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参加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生效;
(五)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五、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