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
二、授予对象
第三条 列入国家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办法的相关条件,均可向学院学位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函授、夜大、脱产等)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各专业学科的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平均须在70分以上。
4、在校学习期间内(取得学籍至获得毕业证书前),须参加河北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外语专业应是第二外语)。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并且不再补授:
1、有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言论和行为或在校期间,受过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以及在任职单位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2、专科起点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三门及以上课程正常考试不及格或主干课程考核有两门及以上经正常补考仍不及格者;高中起点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正常考试不及格或主干课程考核有三门及以上经正常补考仍不及格者。(无故缺考课程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3、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不合格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4、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四、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申请、推荐、评审和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1、申请
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可以申请学士学位。申请人应在毕业前一个月内(具体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2、推荐
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者在校期间及任职单位的政治鉴定和学习成绩进行整理,准备以下材料:学位申请者在校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学习成绩单(含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毕业论文成绩及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等)、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按专业编制的被推荐者名册等。
3、初审
继续教育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审查小组,负责对所提交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册及其有关材料按规定逐个评审。初审合格者名册及相关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主任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继续教育学院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册及相关材料复核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获得者名册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相关部门在申请和评审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