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和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保证授予成人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范围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我院举办的成人脱产班、函授教育、业余教育、夜大学毕业生和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以及由我院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属上述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教学计划(或考试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各门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或考试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成人脱产班、函授、业余、夜大学本科毕业生,其本科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其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65分以上。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高[1999]5号)规定,凡申报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学员自入学起至毕业当年内通过的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均有效。
(四)根据省自考委有关规定,凡申报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生,其毕业论文及外语成绩必须在及格以上(外语专业的必须第二外语成绩在及格以上)。
(五)申报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撰写毕业论文必须在系指定的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未经指导教师指导的毕业论文不予承认。毕业生自入学起至毕业当年如有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发表的本专业的论文,经系指定的教师确认以后,可替代毕业论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二)学习期间受过学院或任职单位党、团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又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三)考试、考查曾有严重作弊行为者;
(四)三年制本科文科有二门以上课程(含二门)、理科有三门以上课程(含三门),五年制本科文科有三门以上课程(含三门)、理科有四门以上课程(含四门)因不及格而补考者;
(五)外语统考成绩不及格或毕业论文成绩不合格者。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办法和程序:
(一)我院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包括我院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应由学生本人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毕业前按学院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和办理交费手续。
(二)各系对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政治鉴定进行初审,决定其有无申报资格。
(三)各系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向成人教育处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成人教育处对各系所列拟授学士学位者名单进行复核后,由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评,成人教育处将各系初评结果汇总后报院学位主管部门审核,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五)无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向我院申请学士学位,由该校向我院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相关的各系初审,成人教育处复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学位授予者名单存档并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凡外院向我院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均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