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
参照《沈阳大学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二、授予学士学位标准
1、政治标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术水平标准:成人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任务,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并且通过成人本科生学位课程考试。
3、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2)严重违反纪律(包括考试违纪与作弊)和社会主义法制、受过拘留、记过以上处分者;
(3)学习成绩差,累计补考门次达到学校有关规定者;
(4)作过留(降)级、退学试读处理以及结业的学生(不包括休学的学生)。
4、有关说明
(1)在校期间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通过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符合学士学位的其它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2)在校期间,虽曾受过处分或考试违纪的学生,但以后有较好的认识和表现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去某一项的处理或计算补考门数时放宽一门。
①大学外语获国家四级证书、专业外语获国家四级证书以上者;
②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者(要求第一作者);
③考取公务员者;
④在市级以上组织的大学生竞赛(或比赛)活动中获个人三等奖或在省级以上组织的大学生竞赛(或比赛)活动中获个人优秀奖以上者;
⑤在校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者;
⑥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者。
以上六项只能计算一项。
三、学位课程考试
1、为坚持学士学位的统一授予标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学位申请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
2、成人本科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外语(英语、日语、俄语、德语和法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
3、外国语课程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
①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考试的语种,必须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大纲规定的语种相同;
②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课程考试的语种,必须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大纲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相同。艺术类(体、音、美)专业考试水平与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第二外语相同;
③外语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核发;
④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省外函授站的考生,其学位外语可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考试或参加辽宁省组织的考试。
4、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
5、成人本科生应于在学期间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毕业后不得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通过辽宁省成人学位课程(外语、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考试且符合学校成人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必须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的授予申请,并填写《沈阳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逐个核对学生各科成绩,做到准确无误。由学院教务部、学生管理部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全部申请学位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学位课程成绩(或合格证)、录取名册和毕业鉴定材料。
3、学院评定分委员会评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予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条件,初步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推荐名单,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授予,并将结果通知继续教育学院。对超过期限的申请或推荐者,学位委员会不接受申请或推荐。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该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须单独编号。
5、按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规定,实行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电子注册制度,注册工作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的决议;
②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
③学士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库。
五、各项工作受理时间
1、学校学士学位工作职能部门受理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报名工作的时间为3月份和9月份;
2、学校向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集体报名时间为4月份和10月份;
3、学位课程外语统考在5月份和11月份进行,专业课、政治理论课考试时间在学位外语统考后两个星期(具体时间见当时通知);
4、学位课程外语统考成绩公布及合格证发放时间为6月份和12月份;
5、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间为毕业前1—2个月;
6、学校到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办理学士学位证书注册工作,时间为当年11月份第一个星期天后一周,次年3月份第一个星期天后一周。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