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
在校党委领导下,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教务处为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各院(系)成立的分学位委员会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
二、评定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三门学位课程成绩合格;
4、教学计划要求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自考学生成绩65分及以上);
5、毕业设计成绩良好及以上;
6、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累计补考不超过五门,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累计补考不超过三门(自考学生除外)。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2、受过两次警告或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考试、考评(包括各种记载成绩的测验)作弊及严重作弊者;
4、结业时没有获得毕业资格而按结业处理者;
5、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学位者;
6、其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评定程序
1、成教部门须在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六个月)内向教务处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课程考试成绩单,教学实验完成情况,毕业论文及成人教育学院的毕业鉴定和所在单位的鉴定材料等;
2、教务处初审后,将成人教育学院推荐的预授学位名单送相应的分学位委员会审议;
3、各分学位委员会审议后,将情况向学校汇报;
4、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各分学位委员会提供的预授学位名单;
5、教务处将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办。
四、其它
1、有特殊情况者由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2、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3、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授予学位有关规定办理;
4、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