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文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等门类学士学位,学位的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具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申请者必须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统一考试。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含记过处分);
2、不参加集中面授者;
3、毕业论文不合格者;
4、考试违纪舞弊者;
5、未通过省外语统考者;
6、没有取得毕业资格者。
四、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本院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初审,并向继续教育学院出具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复查后,向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教务处)呈报拟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五、本规定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