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校按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成人高等教育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考试的平均成绩高于或等于75分,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高于或等于75分或良好(含)以上;
4、参加规定的一门外语考试,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学校组织的水平相当的考试,成绩合格;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参加国家外语专业四级统测或学校组织的水平相当的考试,成绩合格。所有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国家外语专业四级证书或合格成绩单从签发证书或合格成绩单之日起四年有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在学期间受过学校行政处分两次(含)及以上者;
3、在学期间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4、结业后经重修或补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者;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在考期间受到作弊、违纪累计二次以上者。
第五条 授予程序
1、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的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并附加成绩单、外语证书或外语合格成绩单、毕业证书等有关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条款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名单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名单后,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继续教育学院授予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告知学士学位申请者本人;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成立以主管院长为主的学士学位授予审核小组,负责对学士学位申报名单进行审核。
第七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以及相关的学位考试,均以一次为限。凡未在有效期申请者、或申请后中途放弃、或学位考试未通过者,学校均不再受理其申请。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八条 学校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第九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如对学校的决定不服,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办或自考办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继续教育学院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此前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规定或条文,自行失效,在校生均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