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本科毕业生政治和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授予学位的机构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教务处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实际工作或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
(二)在本院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处分;
(三)在本院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留团察看、留党察看处分;
(四)必修课考核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2分以下;
(五)非英语专业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英语专业四级统一考试;
(六)未获得上海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
(七)学位委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成人教育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英语未通过上海市本科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二)自学考试学生未通过自学考试本科“公共外语”课程或毕业论文成绩为“中”(不含“中”)以下;
(三)夜大和函授学生除英语外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不含70分)以下。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通过所在二级学院向学位委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上述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一初审,并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按系汇编清册,连同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报送学位委审定;
(四)学位委对教务处上报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五)由教务处负责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工作,并做好学士学位有关材料归档工作。
第七条 学位委每年对应届毕业生的学位评定一次。
对于毕业前参加大学英语考试或上海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至学位评定会议召开前尚未知晓考试成绩者,在学位委会议召开后才知晓考试成绩的,如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学位委授权教务处授予其学位。
成人教育学生可以报名参加毕业当年的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如考试通过可于第二年申请学位。自学考试学生申请学位必须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以后二年内提出。
第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者,经学位委复议,予以撤销。
第九条 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毕业后二个月内向学校学位委提出复议申请一次。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教务处,并由教务处转学位委。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批准,自2003级全日制本科生起施行,成人教育自04届及以后的本科学生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