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附件《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沪学位办(2006)4号文件《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且所修各课程总评成绩总平均必须达70分以上(含70分)。
3、外语能力须达到沪学位办(2006)4号文件《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规定的要求。
4、学习期间无考试作弊记录、无因违反校纪、国法受处分记录。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材料送交校学位办公室。
3、校学位办公室根据继续教育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终审,决定并公布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授予时间。
5、学士学位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办理和发放,对于毕业当年仍未通过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要求者,不再补授予学士学位。
三、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