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上海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为了确保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受理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仅限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业中经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注册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成人教育学院申请授予上海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或学分,达到本科毕业要求;
3、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4、毕业作业(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总评成绩达到良好或以上;
5、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上海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本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及以上,或参加PETS-3考试,获得笔试成绩合格证书。上述成绩从获得之日起4年内有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者;
2、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因考试作弊(包括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受过处分者;
4、重修课程达到5门(含5门)或重修学分占总学分的20%(含20%)及以上者。
第五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程序如下:
1、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一年内,在规定时间(上半年6月10日之前,下半年12月10日之前)填写《上海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并且附加毕业证书、成绩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单或PETS-3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提交给成教学院进行初审。成教学院对初审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应在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之前,书面通知其本人。
2、成教学院将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公室依据学科类别转交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递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成教学院依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结论,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以上程序在规定时间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 凡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书面通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成教育学院提出书面复议意见。由成教学院向学校学位办公室请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本人。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