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精神,保证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特制定细则。
第一条 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学院相应学士学位授予门类授予。
第二条 授予学生学位的标准: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有资格申请学士学位。
1、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本科(含专科起点本科)应届毕业生;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学习期间,在学院及所在工作单位均未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4、高中起点本科生学习期间,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经重修(或补考)取得的学分数累计不超过28学分:“专升本”学生学习期间,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经重修(或补考)取得的学分累计不超过18学分。
5、免修课程的成绩按申报课程免修时的成绩计算。
6、通过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外语统考(全国四级外语统考成绩及格以上者,可免考外语);
7、通过本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
8、按时完成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答辩成绩达到优良;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科毕业生的综合情况,对照授予学生学位的标准,提出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学生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报学院。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专业转送有关二级学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核。
3、二级学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核后,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授予者名单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我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起。
第五条 在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如有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士学位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六条 本细则由常州工学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