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和省招生部门批准录取、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的高中起点本科或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2、完成本专业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达到规定要求,表明确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校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4、毕业论文(设计)必须一次完成,其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5、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一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
6、参加江苏省或生源所在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教非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品质恶劣、不守纪律,受过行政警告处分,经教育后仍无明显悔改表现;或受过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5门(含5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虽经正常补考或重修后及格者;
3、未通过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教非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者;
4、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5、因重修而延长修业年限者。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本科学生可在毕业前到教学管理科要求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初步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会同学生管理部门逐一对申请者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政治思想表现按条例规定初审后,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推荐名单,并随同有关档案材料提交给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
第六条 教务处对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的申请者名单、材料进行复查,由教务处提供初步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评定。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上须注明其学习形式和学科门类。
第八条 毕业而因学位课程成绩影响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再行按本程序办理。
五、附则
第九条 申请授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其申报、考试和审核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本人负担。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