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我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申请条件
第二条 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得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等),以及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经院、校级办学单位推荐,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诸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经办学单位及学生所在单位鉴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2、较好地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等)达到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水平,成绩优良,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解决本门学科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3、外语成绩达到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水平。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2、在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3、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行政处分者。
4、在学习期间,因不能很好完成本职工作等原因则受过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者。
5、在学习期间,因犯有打架、斗殴、流氓、盗窃、贪污、受贿、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受过处罚者。
6、在学习期间,有二门(含二门)以上课程经补考方才及格者。
7、经确认,在学习期间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8、留级者。
9、完成学业时间超过原定学制二分之一以上年限者。
四、工作机构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的领导下,由下列机构协同办理: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并监督实施,决定对申请者是否授予学位。
2、院系学位评定分会,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授予条件,对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着重把好业务关,认真审核申请者掌握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等)的情况,必要时应对申请者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提出拟授予者名单。
3、教务处。作为我校学士学位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①拟订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②初步审查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并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③责成学校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会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考试或考核,并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意见;④定期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对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⑤研究解决学校授予校内外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4、成人高等教育的院、校级管理部门。作为办学单位,其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向教务处按条件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负责提供审查学位申请者必须具备的档案材料。
五、工作程序
第六条 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本人申请。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毕业前二个月向所在办学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办学单位(指成人高等教育的院校级管理部门,下同)推荐。办学单位根据本细则授予条件对申请者在学习期间的学业情况,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进行初审,向教务处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同时需交下列材料:
(1)被推荐者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对教材使用情况的说明。
(2)被推荐者在学习期间的学业材料(含各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成绩以及主干课程试卷);
(3)被推荐者学习期间在校和在工作单位的政治思想表现材料;
(4)学士学位推荐申请表。
3、教务处对推荐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教务处对办学单位推荐的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确认可受理后按系编制出具有有申请资格者名单,并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交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会初审。
4、院系学位评定分会初审。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会根据教务处提交的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组成由3名(含3名)以上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参加的专业评审组,对具有申请资格者的学业情况逐一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2-3门主干课程的分科或综合的考试和考查。根据审核和考核情况,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5、教务处组织外语考试。所有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者均需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外语考试,根据外语考试成绩,教务处对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作必要调整(92年开始由省学位办组织统考)。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并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有关情况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投票,确定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
7、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的评审结果,向决定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附则
第七条 我校每年五月和十二月受理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八条 凡外校学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者要交纳外语考试和主干课程考试费、评审费。
第九条 凡毕业当年未授予学士学位者,以后一律不予补授。
第十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