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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1.17 来源:华远学成教育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高中起点本科、专升本(脱产、半脱产或不脱产)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实习),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培养目标和各项要求。各门课程成绩良好(主要课程不低于75分),毕业实习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承担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4、参加学校组织的与申请学位相应的综合水平考试及临床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2、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三门(含三门)以上必修课补考,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参照我校普通本科学位管理的相关文件。

  3、因学习成绩不合格留级。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在毕业前向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逾期不受理。

  2、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对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学位专业基础课程、学位外语等进行初审,按照择优推荐原则将推荐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皖南医学院学位办公室。

  3、学位办公室将推荐者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

  4、学位办公室将复审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成教院推荐时报送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申请表;

  2、申请者在校学习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和品行鉴定材料;

  3、所学课程成绩考核登记表;

  4、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逐个进行审定,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同意授予,才能决定授予学位。决议经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 学位办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发文公布学位获得者名单并颁发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对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被授予者的有关材料严重不实或发生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有权取消已授予的学位。

  第十一条 鉴于成人教育自2004年改为春季入学,又因不同学习形式学制不同,有春、秋两季毕业生,成教院原则上每年春季向学位办报送推荐材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皖南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皖南医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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