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我院各专业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制定的《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件,“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由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的精神,我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托安徽师范大学办理。
第三条 我院各专业学士学位名称为:
1、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法学专业授予法学学士;
2、教育学专业、小学教育专业授予教育学学士;
3、历史学专业授予历史学学士;
4、汉语言文学专业、英语专业授予文学学士;
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授予工学学士;
6、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物理学专业、化学专业、生物科学专业授予理学学士。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例:
1、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地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我院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课程平均成绩达到授予学校规定,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专业课教学)的初步能力。
3、外国语(英、俄、日三种任选其一)须参加省统考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纪律,受学校(或原任职单位)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2、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试或考核成绩达不到良好者。
3、整个学习期间,累计有二门(含二门)以上课程补考者(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计算)。
4、考试有舞弊行为者。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暂行规定》中提出的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择优授予”的原则,我院本科毕业生要获得学士学位,必须根据本细则第四、五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由本人提出正式申请,所在系组织审核、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并报学院学位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同意受理后,方可参加外国语及本专业主干课的学位考试。
第七条 申请手续:
1、我院脱产进修本科班和函授(业余)本科班的应届毕业生,凡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到所在系登记、报名,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各系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并于毕业后二个月内向学院学位主管部门报送其思想政治表现材料和全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考试(考核)成绩。
第八条 授予办法:
1、院学位主管部门对推荐名单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
2、择优受理的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外国语及专业主干课的学位考试。外国语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专业主干课由安徽师范大学组织考试、考核。
3、学位申请者参加外国语和专业主干课学位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不及格的课程不再进行补考。
4、院主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部门(教务处)对各系择优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后,在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六个月内向安徽师范大学主管学士学位工作部门(教务处)推荐我院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报送有关材料。安徽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对择优受理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评议,并逐一进行表决,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授予,日后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申请者、推荐单位以及授予单位在申请、推荐、受理、审核、授予过程中,凡违反国务院委员会颁发的《暂行规定》和省教育厅制定的《实施工作细则》条款规定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并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