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01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授予对象
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等)培养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术水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申请时间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按照“择优授予”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当年内,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在学习期间,未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2、在学习期间,未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分;
3、在学习期间无严重违反学术诚信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处罚;
4、未因学业原因受到留、降级学籍处理;
5、在学习期间未出现累计有三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后及格;
6、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总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7、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8、参加由省学位课程统考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9、参加本校组织的两门或以上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逐人逐项进行初审后,向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择优推荐者名单,同时提交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档案材料。
(二)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复审后将推荐者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经审核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推荐、受理、审核、授予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开始施行。原《淮南师范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成人学位授予文件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