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重申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函授、业余、脱产、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
第三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的工作程序:
一、成人本科生取得本科毕业书后的当年,先向所在院系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机会)。
二、院系根据申请者条件,以“择优推荐”为原则,向成人教育处提出推荐名单。
三、成人教育处汇总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院系选择1-2门专业课程进行加试。
五、成人教育处依据学位委员会审查结果,统一至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为条件合格者办理学位证书。
六、学位办公室制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对未获得者不再补授。
第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在学习期间未受学校或工作单位的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函授、业余、脱产等形式毕业生申请者,所修学科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总计补考不得超过两门,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位申请者,课程总体平均成绩必须达到70分,没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成绩需达到“良好”以上。
四、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条 院系向成人教育处提出推荐名单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位者的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班级、原专科毕业学校及时间、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二、申请者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
三、申请者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成绩和评语。
四、申请者的毕业证书或待发证明。
五、申请者提供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书。
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申请者还应出具所有学科考试合格证。
第六条 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并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七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