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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成人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1.17 来源:华远学成教育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和《湖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湘农大[2007]112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办公室统一领导,成人教育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对象:

  (一)经全国成人高考招生录取,并在我校和教育部(电子)注册获得学籍,完成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优秀函授(脱产、业余)本科毕业生。

  (二)参加我校主考和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的学习,完成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经省教育考试院审定,并在我校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优秀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按以下七个学科门类授予:理学、工学、农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

  第五条 每年6月,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一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通过的时间定为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时间。

  第六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校规,品行良好。

  (二)获得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三)在籍学习、考试期间没有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没有考试舞弊行为。

  (四)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答辩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五)参加湖南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合格。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缓授条件:

  本科毕业生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获得毕业证书后二年内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予受理。

  (一)因学位外语考试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者,可在湖南省学位办规定的许可本科毕业生获得毕业证书之后的一年内,报考湖南省成人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

  (二)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与法规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因生育原因在毕业时未及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本人因服兵役而未能及时办理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因参加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等重大行动而未能及时办理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一)在校在籍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课程考试和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舞弊者。

  (三)超过规定的学士学位申请授予年限者。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审定。

  (二)成人教育处负责各承办学院呈报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材料的汇总、复审、组织评审、授予办证、颁发学位证书、信息上网电子注册、材料归档等各项具体工作。

  (三)各承办学院、函授站、助学点负责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进行基本情况摸底、接受申报及个人申报材料的汇总、初审、呈报及电子注册信息的采集、填报、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和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个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4月30日,符合申请授予条件而逾期未申报者,按自动放弃学位授予处理。

  (二)符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申请表附后)。缓授者还须提交个人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承办学院须对本单位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个人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初审,汇总本学院(函授站、教学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于每年5月20日前提交成人教育处复审。

  (四)成人教育处复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呈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审批。

  (五)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批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学校颁发《湖南农业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授予通知书,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凡在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中存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一是对未获学士学位证书者取消申请授予资格;二是对已获学士学位证书者,经学校行文和网络公告,撤消其已获学士学位,并追回颁发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后不予补发。经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向学校申请出具学士学位证明。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湖南农业大学成人教育处(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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