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向我校申请的各类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和文明风尚。
2、在校期间完成成人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学习成绩良好,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考查课程均合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中等或中等以上。
3、通过湖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4、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未满一年)。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3、因违纪受学校或所在工作单位处分者。
第四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要求授予学位的应届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后一年之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成人教育学院接受申请,按照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初步审核后,并将推荐名单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教务处复核。
3、教务处对被推荐者的材料(包括教学计划、成绩总表、学士学位评审表等)进行复核后,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交的名单,按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各类本科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个人或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已经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