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我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
第二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政治思想方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二)学术水平方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在校期间本专业规定的课程的学习成绩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触犯刑法或受到学校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思想品德鉴定不及格者。
(三)学习成绩不及格者并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四)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全省统考不合格者。
(五)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六)因其它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按照目前学院学科门类和学院现有专业,我院将授予:
(一)医学学士学位:临床医学专业、预防医学专业。
(二)理学学士学位:药学专业、中药学专业、护理专业。
(三)工学学士学位:生物技术专业、药物制剂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四)管理学学士学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
(五)经济学学士学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符合《实施细则》的毕业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的学士学位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毕业论文答辩或论文评审或学士学位课程考试(2门主干课程)。
(二)广东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成人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分别汇总提交给学位办。
(三)学位办对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名单进行审核后,提交广东药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办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全面审核,并用表决等规范有效的方式通过。
(五)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工作细则相应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