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粤学位[2005]6号《关于认真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我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和范围为: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院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我院主考通过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的学士学位学科门类,按《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坚持与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同一标准,在已授权的学科专业内实施。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学院学位工作办公室统一负责申报、评审和发证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五条 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全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毕业论文答辩(设计)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外语水平考试必须参加省学位办公室组织的统考并成绩合格。
第八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或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受过党、团或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在校期间按本科教学计划规定必须学习的全部必修课有3门(含3门)以上课程需要补考才能及格者。
3、因其他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
第九条 符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1个月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学院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由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对申请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的情况以及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进行认真审核,把重点放在学位申请者掌握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的情况,必要时可进行考试或考核。所在系将审核同意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统计汇总后报送学院成人教育处。
第十条 学院成人教育处对申请者的学业成绩及有关情况核查后,提供名单及必须具有的档案材料给学院学位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应严肃处理,并撤消其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2005届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