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办法》,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属上述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形式培养和通过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人教育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平均成绩在七十分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等级在良好以上。
(三)参加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习期间受过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处分,毕业前尚未解除的。
(二)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第四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五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核、批准和授予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携带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外国语统考成绩证明单,向系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对申请人初审后,向成人教育处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
(三)成人教育处在全面审核“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后即提出申请,毕业后三个月内未提出学位申请者,一律不再受理。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只允许一次,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报名考试费和学士学位评审费,按当年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八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应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细则由嘉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于二ΟΟ五年四月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