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毕业生。
第三条 所授学士学位权限于本校有权授予的学科门类。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教务处具体实施,继续教育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在学期间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或良好以上;
4、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5、通过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
第六条 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行为者;
2、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者持本科毕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及本科学习期间的成绩单,于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之后4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广东金融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申请表》。
2、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申请者的资料,并将符合申请条件者呈报学校教务处。
3、学校教务处负责对所有申请者复审,并将复审合格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由教务处办理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
5、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未通过者不再接受申请,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审核学位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应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