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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17 来源:华远学成教育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保海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海南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统筹管理全省学位工作。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所在学校学位主管部门(如教务处)统筹管理。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坚持择优授予的原则,努力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予单位),必须是我省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是我省普通高校经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备案的成教本科专业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按《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五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我省普通高校成人本科毕业生。

  (二)我省普通高校自考本科毕业生。

  (三)网络本科毕业生。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学院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一年内提出,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按百分制计);

  (三)外国语水平达到省学位主管部门要求的“合格”标准(另行发文)。外语成绩的有效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一年内;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或以上;

  (五)“专升本”学生入本科学习时必须巳取得专科毕业证书;

  (六)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他授予标准。

  第七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2、本科毕业证书原件。“专升本”的毕业生还应提交专科毕业证书原件;3、外国语水平考试合格证或成绩单原件;4、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和学籍表原件;5、授予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成教部门递交个人申请材料;自考本科毕业生向主考学校的成教主管部门递交个人申请材料。

  (二)我省普通高校成教管理部门接收本校成教本科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并编制海南省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材料,由成教部门核清后提交本校学位主管部门;不是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核清后,移送同意受理其申请的授予单位的学位主管部门。

  (三)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主管部门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单位。

  (四)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行校、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制度。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该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五)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在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须将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名单及有关情况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推荐机构、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推荐、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一经查实,有关单位要对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在工作中,如有违反《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位授予质量的,省学位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省学位委员会有权暂停直至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或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第十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琼教高[1997]13号)以及《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补充通知》(琼教高[1999]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由省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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