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渝学位[2002]8号、《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学位[2006]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全国第四届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联席会会议纪要的要求,为切实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脱产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能较好地掌握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核准予毕业。
(三)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须通过省级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英语专业本科生应通过省级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的非英语语种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PETS5考试。
1、在学校本部和学校市内函授站就读的本科学生,应参加重庆市学位办举办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2、在我校校外函授站(自考助学点)就读的本科学生可在当地报名参加省级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考生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到就读函授站(自考助学点)报名参加次年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2)各函授站(自考助学点)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次年准备参加当地省级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考试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报名汇总表》(见附表2)送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3)我校汇总后在12月30日前向重庆市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次年我校考生在外省参加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的计划,待重庆市学位办审核同意后,考生方能参加各省级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4)考生在次年度按当地省级学位办要求报名和参加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5)凡未经重庆市学位办同意,考生在异地参加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所取得的成绩不能作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依据。
(四)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生通过全国计算机一级及以上等级考试。
(五)脱产及函授本科层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课程平均成绩在65分及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或75分及以上)。
(六)勤奋学习,积极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专业所涉及的行业工作。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仅因成绩考核不合格暂作结业处理者,在结业后一年内成绩补考合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取得毕业证后可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学生毕业时仅因未通过外语及计算机考试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以在毕业后两年内参加相应的等级考试,成绩通过者可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经确认考核作弊者。
(三)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累计补考课程达四门及其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累计补考课程达三门及其以上者。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均按60分计。
(四)脱产及函授本科层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课和外语)、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平均成绩低于75分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平均成绩低于65分,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核达不到良好者。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重庆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接受学生申请、材料准备和初步审查工作,并上报重庆交通大学学位办。具体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办理,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11月1日至30日受理学生学位申请事宜。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后三个月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填写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交如下材料:
1、成绩总表原件一份;
2、毕业证书复印件(须验证原件);
3、重庆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复印件(须验证原件);
4、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考试合格证复印件(须验证原件);
5、同底版免冠1寸照片2张;
6、毕业生鉴定表(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二)继续教育学院按相关规定审核申请者资格和所报材料,向重庆交通大学学位办上报符合条件者名单,并提交其申报材料。
(三)重庆交通大学学位办对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有疑义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学位申请者掌握本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审核通过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列入获得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名单。
(四)重庆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申请人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办。
每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须报重庆市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凡脱产及函授教育本科专业学生入学、自考本科专业学生第一门课程合格后均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为保证质量,公正合理,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重庆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原实施细则从该细则批准之日起废止。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重庆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