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渝学位〔2002〕8号)的规定,参照《重庆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庆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含自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含自考)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学期间已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获得毕业证书,且学习成绩良好;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专门技术工作或业务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参加由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含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五)身心健康。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曾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二)在学期间有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曾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虽取得毕业资格,但在学期间所学课程的平均成绩: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低于75分者(补考成绩以60分计,不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自学考试学生平均成绩低于65分者(不包括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
(四)在学期间,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行为严重者;
(五)在学期间,在课程考核中有作弊行为者。
三、已取得学士学位,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决议,可撤消其学士学位:
(一)经查实,因弄虚作假而获得学士学位者;
(二)毕业前因违反校纪校规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若在学期间所学课程的平均成绩达不到授位要求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学生申请,可作特殊考虑,授予其学士学位:
(一)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为优秀的(须经学校组织的专家复查通过);
(二)在市级及以上科技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三等奖),或科技成果特别突出的。
五、组织机构及管理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含自考)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人教育学院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责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由主管其教学工作的成人教育学院和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办理。
(二)凡申请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的4月30日或10月30日前向成人教育学院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成人教育学院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初审后报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进行复审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各级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三分之二应到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上半年在6月下旬召开,下半年在12月召开。
六、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授权成人教育学院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