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国家学历并含自考生)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学校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考核成绩合格,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三)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平均成绩:自考学生不得低于65分,函授、业余和夜大学生不得低于75分,脱产学生不得低于70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良好及其以上;免试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计算:
(四)参加由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分数的。外语专业学生须参加市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第二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以上(含六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分数的,或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修读期间,因考试作弊而受过纪律处分者;
(二)高中起点本科生累计补考课程达四门及以上;专科起点本科生累计补考课程达三门及以上者;
(三)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应届毕业生毕业时因故未能取得学士学位,一年内具备了必备条件的,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是否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 为保证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严肃性,使其有据可查,各教学单位须建立和完备学士学位授予专项档案。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所在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毕业生鉴定表》(含成绩表)及复印件、学位外语合格证书或国家外语等级证书及复印件、毕业证(含专升本专科毕业证)及复印件和身份证及复印件,并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理由,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分别完成《长江师范学院拟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名单》和《长江师范学院拟不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名单》的填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章,报送学校成人教育学院;
(三)学校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后,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位办公室提交的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对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得票率须达到应到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送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校长签发,由学位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况者,须单独向所在专业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按《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