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渝学位[20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教育部批准,通过全国成人高考统一招生录取,在我院取得正式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普通全日制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凡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全部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通过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者(成绩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
(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平均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其它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者)。专科起点的本科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3门以上(含3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自考生除外。
(三)经确认考试作弊者。
第六条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但处分已撤消,成绩等明显进步,或有其它方面的突出表现者。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位申请者在获得毕业证书后两年内完成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逾期未申请者不得再授予学士学位,学位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
(二)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三)学士学位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学位外语原件与复印件;专科毕业证原件与复印件(针对专升本学生);本科毕业证原件与复印件;《毕业生鉴定表》复印件(档案出据单位盖章有效);近期同底一寸免冠彩色像片二张;自考学生必须出据单科成绩原件和复印件。
(四)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理由,并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填写好《重庆文理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重庆文理学院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章,报送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投票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呈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校长签发,由学位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报送重庆市学位办备案。
(七)凡属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者,应当单独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八)其它。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缴纳一定的考务、评审等费用。
第八条 学校在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上,可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使其有据可查,继续教育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备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专项档案。
第十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统一负责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