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四川省学位委员会文件的精神,保证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我校学士学位按照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
3、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学位课程单科不低于60分,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
4、参加各省学位办组织的“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当地省学位办的要求执行。)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至申请学位前。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为:
1、符合申请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和有关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包括:《四川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等)。
2、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各学习中心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凡符合条件者可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名。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提名名册,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确实符合条件者,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推荐,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按专业汇总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册及有关材料;
(2)专业教学计划;
(3)被推荐者的《四川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4)被推荐者的成绩。
3、学位委员会复审。学位委员会对成人教育学院提交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逐一评审,并向省学位办提交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四、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有考试作弊、抄袭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者;
2、在读期间受到学校留校查看纪律处分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3、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五、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决定之日开始。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经过复查,可以撤消原授予学位。
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