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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师范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17 来源:华远学成教育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0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川学位办[2006]54号《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教育在内的本科毕业生,以下统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我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成人本科毕业生、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我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委员会统一管理,校学位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对成教本科毕业生实行学位制度,对于促进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专门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必须坚持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标准、学术标准,严格管理,公正合理地择优授予。

  第七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成人本科毕业生,其主干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且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3、参加四川省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60分及60分以上为合格)。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4、我校省外教学点的成教本科学生参加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须先向我校提出申请,由我校将申请学生名单上报四川省学位办。再由四川省学位办与申请考生的所在省(市、区)学位办协商并同意后,学生方可在所在省(市、区)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在我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2、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3、未参加成教本科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或虽参加了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但成绩未达到要求者。

  第九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符合授位条件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授位申请(成人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的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自考本科毕业生向主考学校的成教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交验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及本科毕业证书原件(专升本的毕业生还需交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成人本科毕业生须交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自考本科毕业生须交毕业生登记表和学籍表原件及复印件,彩色一寸照片两张。

  2、学校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在此基础上呈报省学位办进一步审查。

  3、校学位办将初审合格者材料(含《申请表》、本科毕业证书原件,专升本学生的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自考毕业生的毕业生登记表和学籍表原件等)、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录取名册、本科专业教学计划、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学校的书面报告及其它省学位办要求的材料,一并报送省学位办审查。

  4、省学位办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申请者名单以文件形式印发至学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再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由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机构,在报送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和申请材料时,应向授位单位学位办缴纳评审费。

  第十一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暂行规定》和川学位办《暂行实施办法》办理,严禁在学位申请或有关考试审核过程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以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华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04]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我校学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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