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四川省学位办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包括在我院就读的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自考本科毕业生)和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经我院录取并在我院就读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考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对象:
(一)自考本科毕业生;
(二)成考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加强学籍和考籍管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格课程考试。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授位资格审查标准,切实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为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目录》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七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均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第八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成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应达到优良;
(四)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考试,且取得成绩的在有效的时间范围内,即自考考生自取得考籍至申请学位前取得,成考学生自取得学籍至申请学位前取得;
(五)成考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本科学习期间受到学院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本科学习期间课程考核有舞弊行为的;
(三)用专业课程替代英语(二)的自考本科毕业生;
(四)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期限的。
第十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教学系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各系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统一交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在教学点就读的成教本科毕业生由教学点将个人申请材料转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查。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决定受理申请的成教本科毕业生编制《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向学院学位办推荐,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学位办审查。
对决定不予受理其申请的,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通知教学系(教学点),由教学系(教学点)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审一次。
(三)省学位办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包括:
(一)《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教学系(教学点)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初审合格后的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名单;
(二)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
(三)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原件。
第十三条 严禁在学位申请、推荐、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一经查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如本办法在实施中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