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川学位办[2006]54号)和《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攀学院[2006]98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更好地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级专门人才,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和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医学。
第三条 作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激发成教学员的学习热情,培养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具有重要的意义。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的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成立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学位办发文确定。该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组织实施部门,其日常具体工作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承担。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工作事宜;
2、负责根据授位条件和标准,把握相关专业的教育质量;
3、负责接受申请者的报名,学位材料汇总、上报,申请者的学位档案整理;
4、对申请者的外语、学位课程、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初审,并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推荐名单;
5、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对象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对象:
1、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2、自考本科毕业生。
3、网络本科毕业生。即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第七条 在思想品质及其工作、学习中没有因犯错误而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的处分,学籍、考籍档案中没有违纪、舞弊记录。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均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第十条 通过四川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第十一条 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 达到学校学位办规定的其他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十四条 在学习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2、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未通过;
3、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4、校学位办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申请:
1、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成人本科毕业生和联办网络本科毕业生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自考本科毕业生向主考学校的成教部门递交个人申请材料。
2、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编制四川省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将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材料核清后,提交学校学位办。
3、学校学位办审查验收申请材料,并将学校的书面报告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学位办。
4、经四川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名单,由学校学位办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我校在省外录取并在省外函授站(点)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如果申请在当地参加学位外语考试,须向我校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向省学位办报送规定材料,省学位办与相关省学位办协商同意后,方可在当地报名参加学位英语考试,有关申请学士学位的要求,按我省学位办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攀枝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位工作暂行实施细则》(攀学院〔2005〕133号)同时废止,如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