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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授予成人学位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17 来源:华远学成教育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切实保证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西昌学院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成人教育学院具体实施。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士学位按《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四川省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我院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学士学位申请,每名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成人本科毕业生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可放宽至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全省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四)成人本科毕业生须参加院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并顺利通过学位答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按学院有关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八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毕业生向成人教育学院递交如下个人申请材料: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二)成人教育学院向院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2、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

  3、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

  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三)院学位办具体负责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并验收申请材料后,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学位办报送以下材料:

  (1)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2)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3)申请学生Visual FoxPro格式数据库文件,文件名字:年份(四位)+单位代码(五位).dbf;

  (4)学位申请责任书;

  (5)省学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院学位办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将经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在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工作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一经查实,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部门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成教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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