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省学位办《贵州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精神,切实做好我院成人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人教育本科(含高中起点本科、大专起点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申请学位的本科毕业生,须由任职单位负责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和道德品质,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经成教学院审核通过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4、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良好,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其各门专业课程的总评成绩应在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论文,评定成绩在“中”以上。
5、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应参加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规定的计算机课程和外语课程考试并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学校或任职单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达四门者;
3、在校学习期间,有过考试作弊行为者(以正式处分为依据)。
三、学位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凡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学年度第一学期(当年十月内)到成人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考试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并在指定的时间参加相关科目的考试或考核。
2、成人教育学院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及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附上有关材料报贵州财经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
3、贵州财经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名单和有关材料后一个月内,由学士学位委员会进行复审。
四、贵州财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对审核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注明贵州财经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某学科学士学位。凡审核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五、在学位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院学位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的学士学位。
六、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从2003年5月开始执行。
七、本实施细则由贵州财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未尽事宜参照《贵州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