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关于授予继续教育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云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成教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品学兼优,各门课程和毕业实习、毕业考试合格且平均成绩优良,各科总评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
3、通过规定的学位外语考试。
4、毕业学生在毕业五年内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评定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程序:
1、成教学院审查拟授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按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各项要求进行初审。
2、根据审查情况,上报学院教务处。教务处按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核,并经省学位办批准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者。
三、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每年评定二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2、在学校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受过“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累计有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补考者。
4、云南省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试未通过者。
5、发结业证书者。
6、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者。
7、各科总评成绩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