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1991]11号文件精神,参照《西安交通大学本科四年制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暂时规定》,结合并校后的实际情况,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择优授予、保证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校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函授、夜大学、脱产班以及由我校支持考试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本科毕业生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能够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优良以上。
3、缺考或不及格经补考通过的课程总计不超过二门。
4、遵守校纪法规,无处分记录。
5、考试无舞弊。
第三条 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程度
1、符合上述第二条申请条件者可自愿申请。
2、由继续教育中心审查并提出参加省学位外语统考者名单,经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学位办。
3、凡符合申请条件并参加省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含近五年内取得全国四、六级外语考试证书者),由学院向校教务处推荐授予学士学位,其比例控制在全体毕业生的70%左右(脱产班可适当放宽80%),由教务处进行初审。
4、校学位委员会对教务处提出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进行审核。
5、审核通过者,报陕西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6、由西安交通大学出具学士学位获得者公报,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签发授予学士学位证明。
第四条 资料归档
学士学位颁发完毕后,应将下列资料归档:
1、推荐参加学位外语考试及四、六级外语通过者名单。
2、省教育厅学位办关于通过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的通知。
3、西安交通大学学位委员会公报。
4、成人本科毕业申请学士学位名册。
第五条 其它
1、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如情况属实,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公函、办理学士学位证明。
2、学士学位申请只限于毕业当年,过期不予补办。
3、由于省学位外语考试成绩通知滞后,校学位办会议的定期召开,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为毕业当年的12月底。
4、本细则从校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