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甘肃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甘学位(2002)2号文件),为了切实做好我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愿为医药卫生保健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凡属我院全日制脱产、业余班的本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较好掌握了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通过“学位课程”(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主干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其中外国语考试由省学位办统一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每人最多可参加三次外国语考试,考试通过者,获得《甘肃省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基础课与专业主干课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每人最多可参加两次考试。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取得《合格证书》,不再参加基础课与专业主干课的考试。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的申请: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或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二)学习期间,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而未撤消者。
(三)未取得本科学历证书者。
(四)“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课程不合格者。
(五)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或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超过规定受理时间者。
四、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参加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学位基础课与专业主干课考试。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持有《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办理学位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三)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者的相关材料及名单进行初审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报送省学位办备案。
五、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所需经费按相关规定由申请者自行承担。
六、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基础课与专业主干课考试科目按附表一执行。
七、本实施细则自2007学年起实施,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