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青海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青海民族学院可授予青海省高等教育成人本科毕业生文学学士、法学学士和理学学士等学位。
第三条 学位授予的主管机构是青海民族学院学位委员会。青海民族学院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组织成人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是由讲师职称以上,三至五人组成的专家组,具体执行评审和论文答辩工作)。
第四条 授予高等教育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标准要求,并贯彻《青海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中“择优授予”的原则。
第五条 高等教育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通过学学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才具有申请学位的资格。
对成绩的具体要求:
⑴成绩平均达到70(含70)分以上;
⑵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且成绩在75(含75)分以上;
⑶参加国家英语A级、英语专业需通过国家大学生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⑷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第六条 在学校学习期间有违法行为,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学校将对申请者本专业的学位课程进行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内容由青海民族学院学位办公室决定,考试科目见附录一。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及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受理工作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初审工作由青海民族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由于成人教育毕业时间为每年十二月,自学考试每年六月及十二月,所以要求毕业生于每年的五月及十一月向青海民族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2、成人教育学院向院学位委员会提供学位申请者的政治表现、全部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等全部档案,提交推荐意见。
3、青海民族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按《暂行规定》第三条和本细则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后,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者。
4、学院学位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投票表决,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未获通过的,学院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单位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均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参加全国高等自学考试主考院校为青海民族学院的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按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及第九条的程序进行申请。